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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华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华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536号原告: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斌,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华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世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华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