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杜志春、胡月、王越赵、丽新、王爽诉方婷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410号原告杜志春,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无职业。原告胡月,女,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无职业。原告王越,女,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无职业。原告赵丽新,女,汉族,1996年12月8日出生,无职业。原告王爽,女,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无职业。被告方婷星,女,汉族,1993年4月27日出生,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春、胡月、王越、赵丽新、王爽诉被告方婷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春、胡月、王越、赵丽新、王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杜志春、胡月、王越、赵丽新、王爽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