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樊国文与吴战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文,吴战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805号原告:樊国文。被告:吴战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文诉被告吴战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国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