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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樊国文与吴战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文,吴战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805号原告:樊国文。被告:吴战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文诉被告吴战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国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