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森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779号原告刘森。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曾志鹏,总经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云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