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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与九江市龙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九江大地种养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九江市龙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九江大地种养实业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公司董事张晓琳。委托代理人程俊,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龙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经理。被告九江大地种养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高垅青山湖公社。法定代表人张卓,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龙,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晓闵,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佳誉恒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誉公司)诉被告九江市龙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张龙、九江大地种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佳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翔公司、张龙、大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佳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翔公司、张龙、大地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誉恒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对九江市龙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龙、九江大地种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佳誉恒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 琳审判员 江龙浔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