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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字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丽华与朱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华,朱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字1190号原告韩丽华,女,汉族。被告朱亚海,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韩丽华与被告朱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亚海现下落不明,原告韩丽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丽华负担。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速录员 彭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