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应根良与蒋赛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赛南,应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4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蒋赛南,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应根良,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想,浙江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赛南为与被上诉人应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蒋赛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蒋赛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湘审 判 员 金红萍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