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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李紫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李紫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李紫阳,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李紫阳盗窃罪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刑初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刑初4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