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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川民破字第0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汉川市刁汊湖特种养殖基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川市刁汊湖特种养殖基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川民破字第00001-11号申请人汉川市刁汊湖特种养殖基地。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号。法定代表人崔明强,该基地负责人。2012年12月25日,申请人汉川市刁汊湖特种养殖基地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汉川市刁汊湖特种养殖基地确实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并未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汉川市刁汊湖特种养殖基地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汉川市刁汊湖特种养殖基地破产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龚卫东审判员  朱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信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