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公司与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公司,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执异8号异议人(案外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一松,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代表人袁宏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茅箭区。法定代表人付金龙,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