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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60元,退还给原告田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占海人民陪审员  容 措人民陪审员  亓远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启花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