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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64号申请保全人:河南枣花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孙广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甘明达、邓根满,均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徐连尤。申请保全人河南枣花面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河南枣花面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20694.75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准许河南枣花面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20694.75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容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