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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月荣与马玉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月荣,马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郑月荣。被申请人:马玉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812财保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马玉海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小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