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月荣与马玉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月荣,马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郑月荣。被申请人:马玉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812财保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马玉海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小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