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娃与图雅、胡钦特古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娃,图雅,胡钦特古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高娃,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图雅,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胡钦特古斯,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年0423执1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钦特古斯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50600389731账户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胡钦特古斯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5060038973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干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