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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黄瑾,黄泽林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泽林,黄瑾,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1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泽林,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瑾,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江洋,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孙万发,董事长。上诉人黄泽林、黄瑾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0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上诉人黄泽林、黄瑾与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签订并完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诉人黄泽林、黄瑾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泽林、黄瑾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泽林、黄瑾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泽林、黄瑾负担。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罗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