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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秦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93号原告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27号星光无限A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题,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英,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周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新云审 判 员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