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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开享、方爱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开享,方爱珍,韦明社,韦明广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终4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开享,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方爱珍,女,1957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明社,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明广,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上诉人何开享、方爱珍与被上诉人韦明社、韦明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开享、方爱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开享、方爱珍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开享、方爱珍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斌代理审判员  田宁芳代理审判员  李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若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