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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州泛宇五金用品有限公司与吴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泛宇五金用品有限公司,吴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909号原告福州泛宇五金用品有限公司,住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广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福州泛宇五金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泛宇五金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州泛宇五金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6.5元,由原告福州泛宇五金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