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庄岩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岩,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68号原告:庄岩。被告:张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岩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被告张浩负担。(已给付)代理审判员 季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