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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庄岩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岩,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68号原告:庄岩。被告:张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岩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被告张浩负担。(已给付)代理审判员 季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