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郑翠与长春市越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翠,长春市越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008号原告:郑翠,女,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春市越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1幢1单元1716号。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勇地址: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苑小区(北门)3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翠诉被告长春市越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郑翠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