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文平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平,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1月14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文平伙同杨某、李某1、李某2、陈某等人(均已判)在本市致和镇香颂苑小区旁的天竹阁茶楼内及青白江大河彭州市丽春镇合江村15组路段,以被害人刘某、高某“打假牌”为由,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刘某将其所有的北京现代汽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水公司”,事后被告人周文平分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被告人周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高某的陈述,同案犯杨某、李某1、李某2、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平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文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文审 判 员 秦 朗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潇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