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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武某某与被告边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武某某,边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206-2号原告田某某,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户家街道。原告武某某,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户家乡高章营村,系原告田某某之妻。被告边某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汇邦幸福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武某某与被告边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赔偿范围无法确定。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焕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