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喻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5年1月7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21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又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5日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新乡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看守所。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喻某甲的丈夫黄某甲(台湾人)在睢县产业集聚区注册成立了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鞋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2013年10月17日注册登记显示:黄某甲系该公司监事、喻某甲为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又在睢县蓼堤镇龙王店社区和睢县涧岗乡成立两个分厂。为开展业务,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聘请台湾人曾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聘请睢县人郭某甲为公司出纳会计。2014年9月10日,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停产。至停产时,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共拖欠工人2014年7、8月份和9月份前10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2014年9月10日,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工人向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向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前将所欠工人工资结清。2014年9月16日,因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到期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在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协调下,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副总曾某和河南新乡XX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副总经理林某与工人达成协议,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额发放,并由河南新乡XX鞋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若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发放工人工资,由河南新乡XX鞋业有限公司负责发放。到期后,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新乡XX鞋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协议,致使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工人再次信访。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喻某甲代表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制订了还款计划书,并于当日让人筹集资金人民币51万元,同时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筹集资金人民币68万元,分两次将所欠工人的工资发放完毕,并由黄某甲以位于开封市尉氏县的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作担保。2015年4月30日,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喻某甲的户籍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拘留通知书等;证人林某、喻某乙、郭某、路某、谭某、詹某、罗某、王某甲、黄某、皇某、王某乙、王某丙、曾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在担任河南XX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工人工资,在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将所欠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传超审 判 员 陈效亮代理审判员 路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