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军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176号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脂县银河小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高永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常军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亚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