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卢群想、陶翠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卢群想,陶翠玲,陶大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住所地鹿寨县。法定代表人兰江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群想。被执行人陶翠玲,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陶大雪,地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并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林权面积为:㎡,林权证号为:),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赠与、毁损,并应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卿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