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邓东青与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青,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邓东青,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XX,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克刚,公司经理。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刚,任总经理。住所地镇平县产业聚集区。原告邓东青诉被告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东青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曾克刚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双方经结算被告曾克刚向原告出具25万元的借据和收据,对未支付的利息4万元也出具借据,利息约定为月息2%。2014年9月30日,被告曾克刚以同样的理由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14年12月30日到期,被告仅支付两个半月利息后拖延还本付息至今。以上借款均由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29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及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曾克刚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30日。2015年6月30日被告曾克刚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2014年9月30日,被告曾克刚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5%,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曾克刚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30日,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至今未付。以上借款均由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曾克刚因拖延不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已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曾克刚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对此借款应及时清偿,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曾克刚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按为月息1.5%、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的请求,因利息及罚息共计为月息3%,已超出了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因此,本院酌定月利率为2%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东青偿还借款25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3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曾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东青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400元,由被告曾克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