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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万珍与陶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珍,陶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45号原告李万珍。被告陶琴琴。原告李万珍与被告陶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万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李万珍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