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万珍与陶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珍,陶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45号原告李万珍。被告陶琴琴。原告李万珍与被告陶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万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李万珍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