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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峥等与王若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峥,高征,王若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86号原告马峥,男性,年龄34。原告高征,女性,年龄32。被告王若超,男性,年龄36。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峥、高征诉被告王若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