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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士松与仲伟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松,仲伟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88号原告张士松,居民。被告仲伟徐,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张士松诉被告仲伟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