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士松与仲伟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松,仲伟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88号原告张士松,居民。被告仲伟徐,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张士松诉被告仲伟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