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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蔺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范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