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吴穷与周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穷,周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74号原告:吴穷,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穷与被告周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