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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吴穷与周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穷,周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74号原告:吴穷,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穷与被告周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