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菊明、徐某某与徐银松、张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53号原告徐菊明。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原告徐菊明之子),住同原告徐菊明。原告徐某某。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松。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妹。委托代理人陈振东,男,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菊明、徐某某与被告徐银松、张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菊明、徐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徐菊明、徐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耀群代理审判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王 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