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莫正飞与黄德泉、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正飞,黄德泉,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莫正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德泉,汉族。被执行人屈红,女,汉族。莫正飞申请执行黄德泉、屈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正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处置被执行人黄德泉、屈红的房产。因处置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莫正飞申请执行黄德海、屈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2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