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与杨某、杨某乙、杨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杨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6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法定负责人曹某,男,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略……)。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行农贷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某,该行农贷中心副主任。被告杨某,男,住陕西省城固县(略……)。被告杨某乙,男,住陕西省城固县(略……)。被告杨某丙,男,住陕西省城固县(略……)。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诉杨某、杨某乙、杨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当庭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人民币5万元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