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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吴秋霞与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霞,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吴秋霞。被告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工运路28号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娟。原告吴秋霞诉被告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吉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迈吉姆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迈吉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秋霞诉称:2015年7月15日,其与迈吉姆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其为儿子郏皓宇报名参加迈吉姆公司学前儿童早教课程,该课程74节,每节课时1小时,课程总费用10141元等内容。同年7月22日至10月,郏皓宇共参加了10节课程。同年11月2日晚,迈吉姆公司电话告知其,公司内部装修,停课两周。同年11月中旬,其打电话询问迈吉姆公司何时恢复上课,迈吉姆公司未答复。后其赶至迈吉姆公司,发现迈吉姆公司停止营业,并未装修。经与其他家长联系,发现迈吉姆公司单方违约,下落不明,故请求判令:1、解除2015年7月15日其与迈吉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迈吉姆公司立即返还剩余课程费用8770元。被告迈吉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吴秋霞与迈吉姆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一式三份,约定吴秋霞为其子郏皓宇报名参加迈吉姆公司学前儿童早教课程,课程74节,课程总费用10141元,自郏皓宇第一次正式上课之日起24个月内课程有效等内容。同年7月22日,郏皓宇首次参加上述课程。截止2015年10月,郏皓宇共参加10节课程。后因迈吉姆公司停止经营,未再向郏皓宇授课,吴秋霞于2015年11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向迈吉姆公司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上述事实,课程销售协议、上课须知、建设银行太湖花园支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课程销售协议有迈吉姆公司盖章,迈吉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发表抗辩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故本院认定上述课程销售协议系吴秋霞与迈吉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课程销售协议约定,迈吉姆公司应向郏皓宇授课74节,但迈吉姆公司为郏皓宇授课10节后便停止营业,其以行为表明不愿继续履行授课义务。吴秋霞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课程销售协议解除之日为2016年3月12日。课程销售协议解除后,吴秋霞有权随时主张迈吉姆公司返还剩余课程费用。经核算,郏皓宇参加的10节课程费用为1370.41元,故对吴秋霞要求迈吉姆公司立即返还剩余课程费用87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2015年7月15日吴秋霞与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16年3月12日解除。二、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吴秋霞课程费8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含公告费1000元)由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吴秋霞预交,无锡迈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吴秋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