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诉魏xx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魏xx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民初126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xx,男。原告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被告魏长顺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建伟、被告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诉称,被告原为齐齐哈尔市冰球队教练员,1992年4月,其向该队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关系,被告自此离开工作岗位。2014年,被告到(齐齐哈尔市冰球队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原告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未予办理。2015年1月10日,原告作出《关于原冰球队工作人员魏长顺解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解除与其聘用关系,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意见,被告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处理意见,2015年11月13日,该委员会作出齐劳人仲字(2015)第65号裁决书,认定被告自1992年以来一直未在原告单位上班工作,但以原告在被告达到退休年龄才将处理意见告知被告为由,撤销原告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单位有权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无法定的告知义务,被告是否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得知该意见,不影响其效力,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该委员会的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已经解除聘任关系。被告魏xx辩称,1992年1999年被告向冰球队领导申请停薪留职,2000年-2003年恢复工作和工资,2003年单位调整领导班子,被告未接到任何通知即被停发工资和工作,多次找亦无结果,后答复回家等待。直至2014年12月9日到单位申请正式退休,称正式退休不可,需写辞职报告按社保办理退休,被告未同意,之后被告找相关领导谈及退休问题均未得到正面答复。2015年7月29日,被告被约至单位,称依照条例对魏长顺解除聘用关系,按自动离职处理,被告在处理意见上签字,写明:上述与事实不符,坚决不同意。造成如今的局面,是领导之间互相推诿,因此该条例对被告无效,而且,被告签字日期时间的7月29日,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半年以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8日前,被告魏长顺在原告齐齐哈尔市冰球队(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任教练员职务,1992年4月8日,魏长顺提出解聘教练员的申请,同日,该队下发了《对魏长顺同志申请解聘教练员职务的意见报告》,同意其解聘,从1992年4月起取消教练员一切待遇,从1992年10月8日期起停发工资,一切关系同单位脱钩,一切问题概不负责,并经魏长顺同意在意见报告上签字,自办理离职手续后魏长顺一直未在该单位上班,2014年12月15日,魏长顺向该单位提出退休申请,该单位未答复。2015年7月29日,在信访意见处理意见书中,魏长顺被告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已被解除聘用关系,按自动离职处理,其被解聘的处理意见书落款日为2015年1月10日。2015年11月13日,因魏长顺在齐齐哈尔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该会作出齐劳仲字(2015)第65号仲裁裁决书,撤销了《关于原冰球队工作人员魏长顺解聘的处理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魏长顺请求解聘的申请书、冰球队支部对原告申请解聘的意见报告及被告提供的证人刘凤齐、李宪铎、曹万志、陈登云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的法定退休时间为2015年1月17日,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在其法定退休年龄前作出解聘决定,而原告做出的《关于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魏长顺解聘的处理意见》落款日为2015年1月10日,直至2015年7月19日才告知魏长顺,而此时魏长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冬季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愿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文汇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