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92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