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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某程与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进程,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72号原告:田进程。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波,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与振谯路交叉口委托代理人:董献礼,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740665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进程诉被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进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进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进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田进程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