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695号原告牛某甲,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18日。被告牛某乙,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8月14日。原告牛某甲诉被告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甲承担。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