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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695号原告牛某甲,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18日。被告牛某乙,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8月14日。原告牛某甲诉被告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甲承担。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