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198号原告王X。被告邢XX。原告王X与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