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邱丹萍与伊雄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丹萍,伊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邱丹萍。被执行人:伊雄波。邱丹萍与伊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伊雄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邱丹萍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丹萍因重复申请执行,于2016年4月14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1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