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昭木与向银珍、蒋映强、蒋艳、邹英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木,向银珍,蒋映强,蒋艳,邹英秀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302号原告王昭木,男,生于1949年2月12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委托代理人王仕明,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银珍,女,生于1969年3月1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系刘正东之妻)。委托代理人向仕平,广元市朝天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蒋映强,男,生于1992年7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系刘正东之子)。被告蒋艳,女,生于1991年1月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系刘正东之女)。被告邹英秀,女,生于1941年2月1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系刘正东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昭木与被告向银珍、蒋映强、蒋艳、邹英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昭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昭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昭木负担(上述费用150元,已由原告王昭木预缴50元)。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普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