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811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月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明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