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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路芳与杨昌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芳,杨昌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2608号原告王路芳,女,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杨昌定,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王路芳与被告杨昌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路芳、被告杨昌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路芳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7月2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性格暴躁、长期打牌赌博,对其经常恶言恶语;被告没有工作、滥酒成性、对家庭和小孩无任何贡献,逼其拿钱不成便拳打脚踢,对其多次暴打,其未得到应有的关心和温暖;双方分居多年,毫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杨昌定辩称:其与原告结婚近三十年了,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一些争吵,但其只在年轻时有一次和这一次打过原告;其在家务农和外出打工期间均对家庭和小孩尽到了责任;其以前只在空闲和走亲戚时打牌,并非长期赌博,近一年来进城后一直未打过牌。其因打工患结核病多年,找不到工作,挣不到钱,离婚后其难以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路芳与被告杨昌定于198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7月2日登记结婚。1988年10月26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杨浪。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醉酒、打牌,或因脾气不合,或因家庭事务,双方时常发生争吵,亦发生过几次打架纠纷。因修建水库征地拆迁后,原、被告及儿子杨浪于2015年离开老家到永川城区租房居住,原告租赁门面开了一家母婴店,被告没有工作,杨浪从事卤菜经营。2016年3月10日下午,原告叫被告照看门店,双方发生了口角,被告将原告面部打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处理离婚问题上,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判断。本案经过审理,原告表达了对被告的巨大不满和对婚姻的深深失望,被告亦流露出对生活现状的无奈,双方的婚姻显然已出现危机。然而,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形成了密切的生活关系,即便夫妻感情因日常生活中的争吵和偶然的打架纠纷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婚姻的幸福美满人人向往,但现实生活中没有矛盾的婚姻是不存在的,关键是婚姻当事人如何对待和处理双方的矛盾。夫妻双方,除了应相互尊重之外,还要相互理解、包容,更要有相互的照顾和担当,如果双方一旦产生矛盾或者家庭一时遇到困难就一离了之,那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还需指出,被告必须纠正其对待家庭和原告的态度,尽力改善家庭条件,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热情关心爱护原告,为婚姻幸福付出努力。从更广泛意义上讲,婚姻是每个人最重要的人身关系,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是个人及家庭幸福的重要源泉;同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家庭的健康能让社会增添一缕阳光,但如果因婚姻破裂导致一个家庭失败则会使社会增加一抹暗色,因此社会必然期待和欢迎每一个婚姻和家庭的健康与成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路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路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