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飞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964号罪犯XX飞,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水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2009年3月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瓮刑初字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2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极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XX飞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