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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刘欲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卫,刘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卫。被执行人刘欲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卫与被执行人刘欲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1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唯一的银行代发退休工资收入,被本院在执行另案【案号:(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310号】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本案在短期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学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