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济南奥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枣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奥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461号原告:济南奥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枣庄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奥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枣庄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奥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枣庄市分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奥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