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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小连与江宇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连,江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60号申请人杨小连,女,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江宇明,男,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宇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宇明有歙县桂林镇金三角大华国际农贸城华富小区2幢xxx室房产一套、歙县桂林镇金三角大华国际农贸城华富小区2幢xx号车库一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宇明名下的坐落于歙县桂林镇金三角大华国际农贸城华富小区2幢xxx室房产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歙房字第)、歙县桂林镇金三角大华国际农贸城华富小区2幢xx号车库一间(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歙房字第)。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及车库均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发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