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涂某、王某等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王某,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涂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某、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805.7元及办证违约金5000元,案件执行费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3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328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32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328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328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