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古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1990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1995年8月15日被劳教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违法所得900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古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古某撤回上诉。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元明审判员 张爱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宁 百度搜索“”